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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佳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485元,及自民國99年9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明承受訴訟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林佳儷於民國94年8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6,48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應另給付自民國99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