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5號
債 權 人 慶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奕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算利息部分,按債務人如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應付款項,應自當期繳款截止日之
翌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則依債權人
自承債務人僅繳納至第7期款項,自應以第8期繳款截止日即民國114年11月24日之翌日起算
遲延利息,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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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