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彭佳心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4,06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8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14年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
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