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50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范職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
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 |
|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21,50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1,121,50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1,083,13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