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5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0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范職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21,50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1,121,50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1,083,13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