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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魏嘉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5,402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