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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5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56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劉昱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7,2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新臺幣)
001
487,279元
115年1月3日
9.74
自115年2月4日起至115年3月3日止,以6,757元年利率0.974%計算。
自115年3月4日起至115年4月3日止,以13,569元按年利率0.974%計算。
自115年4月4日起至115年5月3日止,以20,436元按年利率0.974%計算。
自115年5月4日起至115年8月3日止,以487,279元按年利率0.974%計算。
自115年8月4日起至115年11月3日止,以487,279元按年利率1.94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