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59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游子軒
高燕鈴
一、
債務人游子軒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7,64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96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游子軒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高燕鈴負清償責任,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無需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以利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