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林群蒝即林文樞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債務人地址「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2樓」。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