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0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森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44元,及其中3,020元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民法第71條、第38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自第1期即未繳納款項,並提出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繳款明細等件為證。查該契約記載分期付款總金額為55,360元,分36期攤還,債務人每期應繳1,510元,債務人自第1期應繳款日即民國115年2月8日起未有繳款紀錄。
(三)雖該契約第8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未依本契約約定清償債務,或償付費用、稅捐者,即喪失其分期償還之利益,債權人得不經通知,逕行要求立刻清償全部債務,及依本契約第5條第4項約定計收
遲延利息及催款手續費」等語,
惟其中關於「1期遲繳即全部視為到期」之約定內容,顯已與民法第389條之
強制規定有違,是債權人仍需於債務人遲付價額已達總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債務人支付全部價金。
(四)截至本院收受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日即民國115年3月27日止,債務人遲付期數為2期,金額共3,020元,顯未達總價款5分之1即11,072元(計算式:55,360元×1/5=11,0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債權人主張其得將債務人剩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並請求逾
主文所示部分,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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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