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齡慧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9,4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
相對人黃齡慧於民國112年01月10日向
聲請人申辦無
擔保債務協商,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001、002、00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374號
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