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宏囍數位多媒體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董荐宏
代 理 人
一、
債務人宏囍數位多媒體資訊有限公司、董荐宏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77,84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23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債權人所提央行轉融通彙整表,約定繳息日為每月30日,利息起算日確自民國114年2月30日起算,
惟該日為曆法所無之日期,不予准許)。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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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