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
債 權 人 京時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澄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橙果空間設計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宗德
○ 弄00號五樓
一、
債務人澄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橙果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陳宗德與澄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橙果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4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算之利息;因債務人陳宗德
非契約
相對人,請求其連帶給付無
法律依據,及債權人亦無法釋明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算之依據,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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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