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霆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28,257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蔡霆宇於民國113年7月5日起向
聲請人借款1,430,000元,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2.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
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㈡
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2月5日止即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000000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
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