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92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晟奕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晟奕資訊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㈡債務人晟奕資訊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㈢債務人晟奕資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債權人已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