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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賴佩君  


            彭及明  


            魏翠媛  


一、債務人賴佩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64,188元,其中本金、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賴佩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彭及明、魏翠媛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1,075,566元
自民國11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3
自民國11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
2,588,622元
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兩造當事人後如需遞狀,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無需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以利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