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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6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范碧涵
一、
債務人
應向
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2,756元,及其中本金、利息
按
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
債權人
聲請
意旨如
聲請狀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編號
請求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
迄
日
(民國)
年利率
(%)
1
31,823元
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51
2
166,220元
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合計: 198,043元整及利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