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23號
債  權  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玲珠即進順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玲珠即進順小吃店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職權查詢進順小吃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其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為債務人李玲珠,而進順小吃店於民國115年3月5日歇業。又獨資商號法律上人格,依法權利義務主體,因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應歸屬於獨資經營商號之個人,故本件應由商號之負責人李玲珠個人負擔。經查,本件債務人李玲珠之戶籍址設於臺中市梧棲區,依首揭法條所示,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