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4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于宇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債 務 人 張宇鎮
一、
債務人于宇設計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8,301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于宇設計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姵穎、張宇鎮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人於收受本
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