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4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東海營造地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博卿
○ 號臨
債 務 人 鍾政翰
一、
債務人東海營造地產有限公司、張博卿、鍾政翰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其中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按附表所示計算,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