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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許文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8,4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許文聖於:①民國114年06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6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年息百分之7.8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②民國113年07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2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7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①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02,06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②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6,40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許文聖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6409元
許文聖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許文聖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186409元
許文聖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七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