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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7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8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林曉菁  


債  務  人  傅子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928元,及及自民國(以下同)115年03月25日起至115年04月25日止,年息12.1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5年04月26日起至116年01月25日止,按年息14.556%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16年0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1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2年10月25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42%機動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5年03月2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148,928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