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56號
債 權 人 林仕偉
吳昇威
陳瑋如
黃淑娟
謝育志
簡奕
債 務 人 智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林仕偉給付新臺幣382,74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昇威給付新臺幣301,667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瑋如給付新臺幣112,811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淑娟給付新臺幣182,876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育志給付新臺幣439,93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奕給付新臺幣522,75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㈦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