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余孟修
債 務 人 楊采蓁
林素君
一、
債務人楊采蓁、林素君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1,9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楊采蓁於民國110~114年間邀同債務人林素君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451,771元整,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應自行負擔優惠期間(自債權人撥款日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前一日止)之全額利息,
按月繳付利息,債務人應負擔之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
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民國115年04月16日),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775%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㈡
詎債務人楊采蓁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4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31,9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另債務人林素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238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