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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秀羚即王秀娥


            陳建良  

一、債務人王秀羚即王秀娥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1,588,397元,及自民國97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1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7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新臺幣43,929元,及自民國97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㈢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㈣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秀羚即王秀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建良負清償責任。
二、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人於收受本
    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