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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3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孫雨薇即孫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9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孫雨薇即孫美蘭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95年2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截至民國95年2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76,912元消費款、新臺幣7,594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427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85,933元未為清償,經債權人屢催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912元
自民國95年2月2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