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羅世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84,809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一、債權人收到本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無需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戶籍地址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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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以利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