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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0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林志柏即林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85,012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7,788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8,952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六、債務人未於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