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 務 人 林清東即林清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清福」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清東即林清福」。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