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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5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徐仁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1,8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2年5月1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869,331元。(二)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民國104年9月1日前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2,504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869,33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契約書第4條)。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9331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