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8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宗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陳宗瑩(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
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
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7年8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7年8月4日止,尚結欠新臺幣
93,859元消費款,總計新臺幣93859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982號
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