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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張麗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股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2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339685-0
1
31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392894-6
1
7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467811-0
1
19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525218-0
1
53

0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605242-8
1
33

附註:
一、請聲請人將附件「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填妥後寄至本院,並於聲請公告網站狀送達本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並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如主文第四項所示)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