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彭成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標的即遺失股票發行公司為「環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