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彭成清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前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
法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亦有明文。
二、查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標的即遺失股票發行公司為「環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