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田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定有明文。又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
持有如附表所示
本票影本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掛失申請書
正本之釋明文 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函命聲請人補正,聲請 人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收受函文
迄今未補正,依上說明, 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