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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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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田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鼎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前段、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遺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標的即遺失之本票發票人為南陽能源有限公司,未載付款地,發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遺失本票影本在卷可稽是該本票之票據發票地即付款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