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正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二、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
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附註:
一、聲請人於聲請網路公告狀送達本院7個工作日後,得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並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
如裁定
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