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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正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昶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祥旭
第一銀行竹科分行
114年11月5日
52,920元
RA2790845

附註:
一、聲請人於聲請網路公告狀送達本院7個工作日後,得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並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
如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