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廖益源即香港商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准
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完結香港商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清算。
理 由
一、
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
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17日就任為香港商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16號聲報清算人
准予備查,
惟因無法於
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
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
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16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
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11月17日完結香港商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