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吳明學即恒葳發展資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住○○市○○路00號10樓之2
送達代收人 陳慶尚
律師
准
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五年十一月三日完結恒葳發展資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
理 由
一、
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
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3日就任為恒葳發展資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80號聲報清算人
准予備查,復經本院多次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展延清算程序,
惟因公司尚有
債權債務關係未能釐清,無法於
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
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
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80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及歷次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
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11月3日完結恒葳發展資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