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秦家騏即承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承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5年12月24日止。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就任為承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27號聲報清算人
准予備查,
惟因公司尚有帳務處理中,致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鑑於清算
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
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
經查,本院經調取本115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
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12月24日完結承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