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133號
准
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5年12月27日完結建沅國際有限
公司清算。
理 由
一、
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
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部分
債權債務尚未完全收回及付清,無法於
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
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
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歷次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
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12月27日完結建沅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