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45號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亦為
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所定有明文。再者,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
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
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
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第334條著有明文。
二、
本件聲報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為星瑞電子股分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茲因星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瑞公司)已受
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經股東會會議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
爰依公司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具狀聲報
云云。
惟聲請人於聲請時依
上開非訟事件法及公司法之規定,既應附具⑴公司解散之證明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⑵股東名冊、⑶清算人就任同意書、⑷清算人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所造具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⑸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⑹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⑺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酌,因聲請人除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外,其餘資料均未提出,經本院於115年3月12日以新院瑞民政115司司45字第09952號函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上開資料,逾期即駁回聲請。經聲請於115年4月2日陳報容後補正後,
迄今已逾二月,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爰依上開規定,駁回本件之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