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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報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廖建發  
代  理  人  楊閔翔律師
            王嘉涓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所定有明文。再者,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第334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報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金鴻醫材科技股分有限公司之董事,茲因金鴻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鴻公司)已受主管機關為命令解散,依公司法規定為法定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具狀聲報云云聲請人於聲請時除應繳納聲請費外,依上開非訟事件法及公司法之規定,並應附具⑴公司解散之證明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⑵股東名冊、⑶清算人資格證明、⑷清算人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所造具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⑸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⑹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⑺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於115年4月13日以新院瑞民政115司司57字第14753號函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上開資料,逾期即駁回聲請。聲請人於115年5月18日繳納聲請費並提出命令解散之函文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外,其餘事項則陳報容後補正後,今已逾三週,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爰依首揭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