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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陳德倫即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郭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5年11月20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任為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08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展延清算程序,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03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5年5月20日完結清算在案,因公司辦理過往年度大額留抵稅額退稅程序尚待稅務主管機關審核中,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取113年度司司字第108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及歷次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11月20日完結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