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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0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69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梁凱廸  

債  務  人  吳硯青即吳芝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據查債務人吳硯青即吳芝慧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新北市樹林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