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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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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1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1529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周天毅即周依彤

            廖瑞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包括得對任職單位或服役軍隊領取之薪資,及得對關押監所請求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經查債務人廖瑞哲係受僱於第三人張峻彥即良駿工程行(獨資商號,址設雲林縣)、債務人周天毅即周依彤則無可供執行扣薪之第三人。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