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2767號
債 權 人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詹偉睦即詹益宣之
繼承人、詹若怡即詹益宣之
繼承人間清償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
債權憑證,
惟債務人詹偉睦即詹益宣之繼承人、詹若怡即詹益宣之繼承人
住所分別在苗栗縣、臺南市,有債務人等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