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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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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3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394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裕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太原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