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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6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624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勝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5年4月22日115年度司執字第16246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裁定期間不變期間,故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法院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理由,予以駁回(最高法院51年度台抗字第16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民國115年4月22日就本件所為之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係以債權人經通知補正後仍未提出本票原本等為由,駁回債權人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然經查前開應補正之本票原本及債權計算書等債權人已於115年4月24日補正,則依前開說明,其補正自屬有效,撤銷系爭裁定,就本件續為執行。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