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624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勝傑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民國115年4月22日115年度司執字第16246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裁定
期間並
非不變期間,故
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法院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理由,予以駁回(最高法院51年度台抗字第169號民事
裁判意旨
參照)。
二、查本院民國115年4月22日就
本件所為之民事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係以
債權人經通知補正後仍未提出
本票原本等為由,駁回債權人部分強制執行之
聲請。然
經查前開應補正之本票原本及債權計算書等債權人已於115年4月24日補正,則依前開說明,其補正自屬有效,
爰撤銷系爭裁定,就本件續為執行。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