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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766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766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育誠 債 務 人 朱仲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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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