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98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宜婷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薪資債權,
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自第三人四季織品設計有限公司處退保,而另一第三人呂發興業有限公司設在桃園市。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