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0240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育豪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吳俊賢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員工福利債權等,
經查債務人已退保,另郵局存款標的不明,
惟債務人
住所係在嘉義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